《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 810 号)在设定报送义务的同时,也划定了责任边界。理解第六条与第十条的关系,对平台与用工企业都很重要。
一、罚则:第十条
平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 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者因平台企业原因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 拒绝报送、提供涉税信息。
二、免责:第六条
平台企业应当核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已对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内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企业责任。这一条把"责任"与"过错"绑定:平台有没有做核验、核验有没有留痕,决定了责任最终落在谁身上。
三、税务检查中的配合义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或者发现涉税风险时,可以要求平台企业和相关方提供涉嫌违法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物流等涉税信息,平台企业和相关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四、给企业的建议
- 把核验动作做成系统留痕(实名认证、证件核验、活体验证、授权签署),而不是人工台账;
- 把"信息由个人提供并承诺真实"的证据链固化在签约环节;
- 选择已完成平台基本信息报送、具备扣缴申报与代办申报能力的服务方,减少自身在链条中的暴露面。
以上内容为政策解读,依据国务院令第 81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5 号、第 16 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等公开文件整理,具体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口径为准,不构成税务意见。
小薪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