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发布,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它对平台从业人员的个税预扣方式做了实质性优化。
一、变化在哪里
按原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次预扣预缴,适用 20%—40% 三级累进预扣率,每次收入超过 800 元即需预缴税款,预扣环节负担较重。16 号公告明确: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平台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既可扣除每月 5000 元的减除费用,又适用 3%—45% 的七级累进预扣率。
二、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累计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 累计费用=累计收入 × 20%;
- 累计减除费用=5000 元/月 × 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互联网平台企业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月份数。
三、举例说明
某零工当年 1—3 月在同一平台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累计收入 30000 元:累计费用=30000×20%=6000 元;累计减除费用=5000×3=15000 元;应纳税所得额=30000-6000-15000=9000 元,适用 3% 预扣率,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9000×3%=270 元。年度终了后由个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注:上例仅用于说明计算口径,实际以平台申报数据与个人年度汇算结果为准。
四、哪些所得属于劳务报酬
通过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一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小薪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