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通过平台取得的服务收入,在平台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前提下,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这一实体政策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号)确立,并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明确衔接适用于平台内从业人员。
一、两项核心优惠
- 免征: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
19 号公告的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500 万元的登记分水岭
16 号公告同时明确:从业人员连续 12 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实务提醒
- 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时,应以纳税人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并计算销售额;
- 适用减按 1% 征收率政策的,应按 1% 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 对收入接近 500 万元阈值的劳务人员,应提前测算并规划结算主体,避免申报口径切换造成收入与票据中断。
小薪思